經晧字第1020306013號函:
主旨:為加強保險業務員身分之可辨認性,有關業務員名片之印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3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171200號函。
二、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全體保險業務員均應於名片上加印「人身(或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文字,自民國1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自即日起,保險業務員對外不得使用冠有理財、財富管理、金融、投資顧問、基金、財稅、融資(信用)等相關名義之名稱或職稱。
四、惠請將本案增修至「法令遵循手冊」中,請 貴會員公司法令遵循人員及適用內控制度會員公司之稽核人員依相關規定定期查核並通報。